人行天桥、桥梁对电力设施的隐患、安全距离的相关条款


通过对现行的相关发文来看,对电力设备相关保护(安全距离、保护措施等)的涉及到了架空线路及通道的垂直安全距离水平安全距离,电缆线路及通道保护距离,但未涉及到 人行天桥 在电气设备上方施工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查询来看,基本属于未清晰明确。但依照现发文的城市市建设行业标准CJJ(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业标准)来看。

人行天桥相关项目中,设计查勘阶段应尽量避开架空线路及通道,如无法避开,应在满足净高最低安全距离(2.5m)的情况同时做好保护措施或进行移位,无法移位的应协商杆迁;对电力电缆及附属地面设施应避开,只有无法避开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杆迁。以及施工时,应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之外施工。

之所为查询相关资料,主要是 从未遇见过有人在环网柜设备上修天桥并企图将环网柜修筑进天桥桥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未明确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3.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施工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3.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应向施工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3.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
30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堂握工程情况。
3.0.5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掌握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情况。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1995)

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 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6.8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7.3天桥的基础应避开地下管线,其间距必须满足有关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当基础无法避开地下管线时,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可采用移管线或骑跨管线的方法。修建天桥后,基础附近不再敷设管线时,可采用明挖浅基础;建桥后,基础附近有敷设管线可能时,宜采用桩基础,并适当加大桩长。
3.9.6天桥基础与各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施工、维修和安全的要求,遇特殊困难时需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1.2施工前应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做充分调查核实,确认其种类、埋深、位置、尺寸,并同这些管线、设施的主管部门现场核对,协商施工前、后的处理方法
5.1.6施工挖掘过程要注意土体稳定和地面沉降问题,应有量测监控,随时监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的动态并有应急措施。
5.2.1 开工前应做好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等管线的拆迁或加固
5.2.1.1天桥或地道开工前应再次核实工程范围内各种管线和结构物的资料
5.2.1.2 天桥或地道基础开槽施工遇有地下管线时,应根据管线的重要性,考虑迁改或加固过程中管线所受影响以及技术经济因素,做全面衡量后确定处理措施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4.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和《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7 桥梁引道、引桥
7.0.1 桥梁引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要求布设;引桥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布设。
7.0.2 桥梁引道的设计应与引桥的设计统一,从安全、经济、美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7.0.3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交通衔接,并应预留防洪抢险通道。
2 当引道为填土路堤时,宜将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道迁移至桥梁填土范围以外或填土影响范围以外布设。
3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引道填土路堤最大高度应予以控制。
4 引桥墩台基础设计应分析基础施工及基础沉降对邻近永久性建筑物的影响。
5 在纵坡较大的桥梁引道上,不宜设置平交道口和公共交通车辆的停靠站及工厂、街区出入口。
9.7.5 对符合本规范第3.0.19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口径较大的管道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2 应妥善安排各类管线,在敷设、养护、检修、更换时不得损坏桥梁。刚性管道宜与桥梁上部结构分离。
3 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4 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
5 敷设在地下通道内的各类管线,应便于维修、养护、更换。宜敷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

 

 

 


MrdT 2022年10月19日 00:16 收藏文档